发表时间:2024-12-24 点击: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,股东抽逃出资,该如何维护胜诉权益?
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、李若男(15098873412)
案情简介
法院审理
法官说法
法条链接
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,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、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、出资人为被执行人,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
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、李若男(150988734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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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
法官说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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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,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、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、出资人为被执行人,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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